新疆卫健委:乌鲁木齐市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
发布时间:2024-03-21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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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日晚,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会上,自治区卫健委副主任伊尔扎提•扎达回答了记者提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好自治区党委关于解决当前乌鲁木齐群众“看病难”工作要求,自治区直属医疗机构、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以及乌鲁木齐市和兵团、驻疆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各级医疗机构,不分“黄码医院”、普通医院全面开放,为群众提供医疗救治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乌鲁木齐市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疫情期间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要求,全力以赴做好群众就医,特别是做好急危重症患者、长期血液透析患者、放化疗患者、孕产妇和新生儿等特殊人群的接诊和救治工作,有效保障群众正常就医需求,坚决杜绝推诿、拒诊患者的情况发生。

对急危重症患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保持院前急救和院内急诊正常开放,加强急诊急救预检分诊,细化疫情期间的急诊急救工作流程,畅通急诊、急救绿色通道,在急诊科规范设置隔离抢救室、缓冲病区,不具备条件的应在做好防护的情况下实施救治,结束后及时进行采样和终末消毒。各临床病区应设置数量充足的过渡隔离病房,病房应满足呼吸道传染病防控要求,所有病房窗户应可开启,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要选择机械通风或空气消毒措施。

对肾功能衰竭患者、肿瘤患者以及其他需要维持定期治疗的重症患者,原则上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不间断的医疗服务,确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继续提供诊疗的,应将患者分流到居住地附近的、具备相应医疗能力的医疗机构接续治疗并做好解释工作。

对孕产妇和新生儿,疫情期间各定点产检、助产机构、妇幼保健服务机构等,应指导帮助做好自我监测和居家防护;对于临近预产期的孕妇、高危孕妇,指导其按时接受产前检查,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就医,坚守母婴安全底线。

对慢性病患者,各区县卫生健康委就近安排医疗机构为其提供必要的检验检查和常规复查等,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用,加强家庭医生团队对慢性病患者的日常管理。为保障慢性病患者用药需求,按照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管理有关要求,视患者病情可以将其处方用量延长至12周,并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家庭医生团队提供送药上门服务。

为提高院前急救能力,自治区卫健委、乌鲁木齐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医科大学、乌鲁木齐120急救中心已联合组建120指挥调度专班,进驻120急救中心,协调解决群众看病就医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医疗机构也是人员聚集的场所,存在一定交叉感染风险,所以,对所有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三级预检分诊制度,做好分流和导诊,认真开展流调和流行病学问诊,降低疫情进入医疗机构的风险。对有新冠肺炎十大症状或涉疫风险的入院人员,要由专人按指定路线转移至发热门诊进行筛查。同时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作用,开展线上健康评估、健康指导、健康宣教、就诊指导、慢病复诊、心理疏导等,有效解决适宜人群的看病就医需求并做好解释沟通。自治区卫健委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有关诊疗信息,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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